受赠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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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受赠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受赠资产效益,确保其安全、完整。特制定本办法。
1.学校各单位接受社会捐赠的所有资产均纳入学校相应资产管理范围,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入账手续,其产权归学校所有。
2.受赠资产的类别包括:固定资产(构筑物、设备、图书、家具、文物、字画、工艺品等)、流动资产(项目建设资金、奖学金、助学金、基金等)和无形资产。
3.学校对受赠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4.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资产监督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对受赠资产实施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建立健全学校受赠资产管理办法和相关规章制度;
2)督促和指导资产管理相关部门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受赠资产管理办法;
3)组织受赠资产的清查与统计;
4)监督、检查受赠资产的管理、维护和使用。
5.学校各受赠资产管理相关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受赠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6.学校受赠资产作为一类特殊来源的资产,除按学校各类相应资产的有关规定管理外,须采取必要措施载明捐赠人、捐赠项目、捐赠意愿、捐赠时间等信息,以便于进行各种统计与查询等。
7.各项受赠资金须按捐赠人意愿,按项目独立设账、核算,定期编制会计报表。
8.学校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受赠资产使用管理的审计监督,确保资产的使用效益以及捐赠人意愿的实现。
9.监察部门要发挥对捐赠行为、过程、统计、交接的监督作用。对学校重大活动可能发生的较大规模的捐赠,要成立以监察处牵头的监察小组,监督、检查捐赠事宜。
10.对在受赠资产的组织、管理、使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11.本办法由资产处负责解释。
1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