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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理工学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招标投标工作的统一领导,规范物资采购招标活动,严格物资采购招标工作程序,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物资采购的效益,维护学院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正常招标活动。

第三条 严格招标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所有招标活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的监督;参与招标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明招暗定、泄露标底、招标走过场。对违反规定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直至给予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  招标投标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南昌理工学院,投标人是指参加投标的法人实体或有关单位。学院成立物资采购招标领导小组,由分管院长任组长,成员由监察、审计、财务和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物资采购招标活动,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资产管理处负责起草招标实施方案,制定和发放招标文件,接收投标文件,起草和签订合同,监督合同的履行,对招标过程进行记录备案等工作。

第六条 成立评标工作小组。评标工作小组由物资使用单位代表和监察、审计、财务、资产管理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资产管理处针对物资采购的性质、方式和内容等情况,提出评标工作小组成员名单,报院物资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章  招标范围

  第七条 凡属《南昌理工学院物资统一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范围内,总价值50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均实行公开招标。

第八条 下列情况之一可直接进行购买,但采购前须向院物资采购领导小组汇报并得到批准。

(一)申请购买的产品属学校曾使用过的定型、定厂的产品,并且该产品已确认在性能价格比上是最好的;

(二)国内独家生产的产品;

(三)已形成集团购买的仪器设备、技术物资;

(四)经过专家组论证后,认为确需购买的产品。

第四章  投标人的条件和要求

    第九条 投标人必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

(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四)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第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第十一条参加投标的产品必须是成熟的定型产品,未经考验的新产品、试制品不能参加投标。

第十二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三年内不得进入南昌理工学院采购市场:

(一)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向招标小组成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的;

(四)有其他违约行为的。

第五章 招标的形式和要求

    第十三条 标的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不足50万元的标的可采用邀请招标的形式。招标可采取学校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中介代理机构招标等形式。

第十四条 公开招标应在南昌理工学院官网上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函。发出邀请函前,应当将被邀请的法人或组织向监察审计部门通报。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应当说明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六章  招标过程

   第十五条 进行市场调研或考察。采购项目确定后,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市场调研或考察。调研、考察所发生的费用由相应采购项目经费支付。

第十六条 编制与发放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投标起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物资设备名称、用途、时限要求、售后服务,运输、安装、付款方式)等内容。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由使用单位以书面的形式提供,须经使用单位负责人、资产管理处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写入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技术要求原则上不再变动。 

第十七条 收标。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收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八条 开标。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由资产管理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当众启封各投标人的投标书,审计和财务部门监督审查投标人资质,宣读投标书内容及投标报价。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废标处理:

(一)标书未密封;

(二)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书或制作样品;

(三)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四)未加盖投标单位及法人印鉴。

第十九条 评标。评标工作小组成员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应以投标方案可行性、质量可靠性、技术先进性、报价合理性和售后服务可靠性等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择优确定中标人。完成评标后,写出会议纪要,排出名次。如评标工作小组成员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评标结果。

(一)对未确定品牌或生产厂家的物资设备,先通过性能价格比较确定品牌。

(二)对已明确品牌、规格型号的物资设备,从价格、信誉、技术力量、代理级别、进货渠道、售后服务等方面评标;

(三)对已明确种类、样式、用料等要求的批量家具,从价格、信誉、生产规模、工艺水平、售后服务等方面评标。

第二十条 定标。评标结束后将评标结果上报院物资采购招标领导小组进行定标。招标领导小组也可授权评标工作小组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一条 签订合同。中标人确定后,应当在3日内通知中标人,同时将招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所有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签订书面合同(一式六份),签订的合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中标人不按招、投标文件要求签定合同的,扣罚投标保证金,另选中标人。

第七章  合同履行    

第二十二条 合同签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中标人或合同内容。否则,属无效采购,资产管理部门不组织验收,财务部门不予报销,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或责任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 合同签订后,中标人应履行合同约定,完成中标项目。在合同执行期间确需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三章经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未按合同供货,视具体情况进行货物调换或退货处理。退货处理的则扣罚其履约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进行索赔。

第二十五条 采购的物资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投标商根据合同约定负责三包(包退、包换、包修),否则扣罚其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付款方式以银行转帐结算为主。付款时应留足质量保证金(合同阐明),以确保质保期的顺利执行,质保期满后,经济结算完毕。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