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学院教学及行政办公仪器及设备(含家具)的报损(报废)管理工作,坚持勤俭办学,充分利用报废仪器设备的剩余价值,更好的为教学科研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院资产管理处代表学院统一管理、处置学院现有所有仪器设备,各使用单位无权自行处置。
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使用单位可申请报损(报废)
1.因使用期满或使用年久,技术指标落后或失去原有精度和性能者;
2.市场不能提供零配件,又不能改为它用者;
3.经技术鉴定,仪器设备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复费超过仪器设备原值50%以上者;
4.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规定属于淘汰或不准使用的产品;
5. 丢失并长期无法找回,有丢失证明者,在有关部门对管理责任作出处理后方可申请报废;
6. 被盗并有保卫部门备案而无法缴回者,在有关部门对管理责任作出处理后方可申请报废。
第三条 家具及仪器设备报废的审批
1.一般设备(家具与行政办公设备)单价500元以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下的低值耐用品,由各单位负责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并填写《南昌理工学院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审批表》(一般设备),先由资产管理处审核后,做出鉴定意见,再由资产处提出处理意见后报请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2.一般设备单价500元以上,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单价在800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由填写《南昌理工学院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审批表》由资产处组织鉴定小组作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请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将审批结果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
3.单件价值在10万元(含)以上的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申请报废,申请单位填写《南昌理工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报废鉴定、审批表》由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组鉴定,提出处理意见,按一件一报一表,上报院理事会审批。
4.已批准报废报损的家具及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留用,确需拆卸留用零部件的,应经资产处管理处批准,并立账管理,当不再需要时,仍应按相关仪器设备报废管理规定处理;
5.已批准报废的家具及仪器设备,统一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回收处理;
6.已批准报废的教科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凭相应审批表到资产管理处办理报废的有关手续;
7.资产管理处与财务处核对仪器设备帐、卡,冲减资产价值;
8.报废的家具及仪器设备不经资产管理处同意,而擅自处理,一经查出,按仪器设备的原值给予经济处罚,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9.报废固定资产收回的残值上交学院财务处,原则上用于家具及仪器设备的维修、更新。
第四条 学院其它固定资产的报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规定经院理事会批准,自修定之日起试行。
第六条 本规定由南昌理工学院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