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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理工学院低值品、材料、易耗品管理规定

为规范我院低值品、材料、易耗品管理,根据《南昌理工学院资产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工管理,专人负责”的原则,低值品、材料、易耗品由资产管理处归口管理,各院系、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实验室(或二级管理单位下属的基层单位)须有兼职管理人员。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低值品、材料、易耗品范围如下:

 低值品:指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易耗品范围,单价在800元以下的教学用具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下的办公设备。

 

 材料:指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等。

 

 易耗品:指玻璃器皿、元器件、零配件、实验小动物等。

 

 第三条 低值品、材料、易耗品分类按教育部分类目录,具体分类由各院系根据实际物品确定。

 

第二章  

 

 第四条 购置低值品、材料、易耗品,须经院系审批,审批具体要求由院系确定。低值品、材料、易耗品的采购参照南昌理工学院物资采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购置贵金属、放射性同位素等材料,须经资产管理处审批后方能购置。购置国家规定的需统一报送计划的材料等物资由学院主管部门负责申报。

 

 第六条 低值品购置后,须填写“南昌理工学院低值品验收进帐单”,材料、易耗品购置后,须填写“南昌理工学院材料、易耗品收料单”,购置后的低值品、材料、易耗品须经院系器材室(无器材室单位由专人负责)验收后,方可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三章 帐务管理

 

 第七条 财务处对低值品、材料、易耗品的帐务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对每天的帐务进行核对,定期(次月5日)交资产管理处有关人员复核分户后分发到各有关单位。

 

 第八条 各器材库应根据收到的低值品、材料、易耗品的入库单核对后入帐;凭返回的进帐单、领料单,按时编制低值品、材料、易耗品进出库月报表,在次月15日前报送资产管理处的有关人员进行复核汇总,资产处于次月25日前送财务处有关人员进行转帐,核对库存余额,做到帐帐相符。如有差错应及时查找原因。

 

 第九条 各院系应建有低值品总帐,实验室有分户帐。各院系应对低值品、材料、易耗品等实行计算机辅助管理。低值品由院系统一编号,单价>200元的低值仪器须贴学校统一制作的“南昌理工学院低值仪器”标签。

 

第四章 库存、在用物品管理

 

 第十条 各单位器材室或仓库,必须建帐,核对低值品、材料、易耗品的数量与金额,定期进行盘库。每年底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盘库。

 

 第十一条 在库材料的保管应科学化,做到存放有序,零整分开,帐物对号。对稀缺贵重材料要精确计量和详细记载。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对实验室在用低值品、材料、易耗品进行定期抽查,每年全面清查一次,进行帐物核对,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并向资产管理处报送有关清查报表。学院每年末抽查。

 

 第十三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他危险品要加强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要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专库存放。剧毒材料的使用过程要严格控制和监督,对环境会造成危害的废弃物必须按规定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弃。

 

第五章 调拨报废、损坏丢失

 

 第十四条 低值品、材料、易耗品的校内调拨须经院系负责人审批,校外调拨须经资产管理处审批,由调入、调出单位设备管理人员办理调拨和帐务处理手续。

 

 第十五条 低值品报废,须填写“南昌理工学院低值品报废明细表”,由院系审批后交校调剂库并进行有关帐务处理。各器材室或仓库材料、易耗品的报损报废需经院系审核后报资产管理处审批、经财务处负责人签字后再作帐务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六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低值品、材料、易耗品损坏和丢失,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所有低值品、材料、易耗品有价调拨费、报废处理费、赔偿费等一律交学校财务部门,按学校有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六章  

 

 第十八条 各院系、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规定,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低值品、材料、易耗品的管理。特别应加强对民用性较强的低值品、材料、易耗品管理,严禁任何人私自占有或变相占有学院财产,对违法、违纪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学院主管部门每年末须组织对各单位低值品、材料、易耗品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帐物相符情况进行抽查核对。

 

 第十九条 本规定经院理事会批准,自修定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南昌理工学院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