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理工学院
物资统一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资采购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建立有效的采购运行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利用学校经费和校内各类公有资金(包括各单位创收资金)支付的物资设备均实行统一采购,主要范围是:
(一)各种教学、科研、办公等所需仪器、仪表设备;
(二)各类教学、科研、办公等所需物资材料;
(三)各类家具;
(四)各类教学、科研、办公正常使用的大宗低值品和易耗品;
(五)其它学校规定列入统一采购范围的物资。
第三条 凡是列入统一采购范围的物资,在采购时都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物资统一采购制度的实施,由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协调和组织。
第二章 采购计划的申请和审批
第五条 采购计划的申请和审批应向教学和科研倾斜,办公家具、设备的审批从严掌握。一般情况下,各物资使用单位于每年5月底前和11月底前集中报送下一学期所需物资采购申请,以便形成批量采购优势。
第六条 物资采购申请单由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相应申请单(见附件)。采购申请单需加盖单位公章且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七条 使用单位提交的采购申请,资产管理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发展规划、财务预算、综合效益等情况做出批复,报请领导审批。
第八条 新建实验室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等,由使用单位聘请专家进行论证,论证及申请报告报资产管理处初审,资产管理处提出初审意见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列入购建计划。
第九条 实验教学所用的一般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采购申请,以二级学院(部)为单位报教务处汇总初审,教务处会同资产管理处审批。
第十条 利用科学研究项目经费购置物资的采购申请由科研处初审,提交资产管理处汇总审批。
第十一条 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项目以外的物资采购申请,由使用单位报资产管理处审批。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处将申请报告收集汇总后,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现有设备情况和经费情况等提出审批意见,五千元以上的申请,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列入采购计划,五千元以下的申请,由资产管理处审核后列入采购计划,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三条 采购物资的技术要求以使用单位的申请为主要依据。使用单位应以书面的形式提供技术要求,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十四条 列入计划的采购申请,由资产管理处进行分类整理、合并以形成批量采购优势,然后根据有关规定、经费预算情况、市场状况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采购。实施前应计划采取的采购方式、进行市场现状、了解候选产品型号、规格、数量、参考产地、参考价格、参考厂商情况。确定采购人员、按要求安排采购。
第三章 采购计划的实施
第十五条 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采购——50万元以上的项目、竞争性谈判——10万元~49万元的项目、询价采购——10万元以下的资产、单一来源采购等。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实行由使用单位代表和审计、财务、资产管理部门共同参与的集体采购制度;金额较小的零星采购,实行双人采购制度。
第十六条 采购计划实施方案批准后,资产管理处根据有关规定和不同情况分别予以组织实施,预算总金额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 预算总金额较大的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制定详细计划再实施。
第十八条 预算总金额万元以下的由资产管理处按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组织实施,采购完毕,所有参与人员在采购申请单上签字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无论何种采购形式,除金额较小、即时清结的以外,应订立书面购销合同,明确供需双方的权利义务、物资技术要求等。购销合同由资产管理处组织草拟和报批,签订合同必须加盖“南昌理工学院”章,供货单位应按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否则视为无效合同。
第二十条 购销合同原件交由学校档案室保存。采购项目申请单及审批原件、招标记录原件、验收报告(单)原件交由资产管理处保存,其它单位根据需要可保留有关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所有采购均应严格控制在财务预算和采购计划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超预算、超计划采购。
第四章 验收与质量保证
第二十二条 合同生效后,资产管理处应督促检查供货单位严格履行合同,保证采购项目按要求完成。
第二十三条 建立验收登记制度。验收工作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成立由物资使用单位代表和资产管理部门及有关技术人员组成的验收小组,验收工作技术上主要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通过招标实施的采购,以合同约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承诺为验收标准;虽未招标,但签定供销合同的采购以合同约定为验收标准;没有签定供销合同的采购,以产品技术资料或行业规定为验收标准。
第二十五条 验收小组应严格按标准进行验收并提交验收报告(单),明确验收结论,所有参与人员必须在验收报告(单)上签字,验收报告(单)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 资产管理处根据验收情况决定是否同意支付货款。验收完全合格的,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属于固定资产的按照《南昌理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规定》进行管理。验收发现有问题,根据具体情况由验收小组研究制定处理办法。问题短期可以解决的,应推迟付款,根据问题解决的情况再决定如何付款;验收问题严重、与合同约定明显不符的,不予付款,物资退回,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供货方负责;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进行索赔。
第二十七条 凡是合同规定有质量保证金的,付款时必须留足质量保证金,以保证质保期的顺利执行;质保期内违约的,质量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处理。
第五章 违纪处分
第二十八条 参与采购的单位和人员要认真学习物资采购供应的有关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审计、财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有下列违规违纪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或业务谈判,徇私舞弊,干扰采购活动正常秩序的。
(二)与投标者或供货单位相互串通,高估冒算,有意多付货款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购进的货物以次充好、价高质次或假冒伪劣的。
(四)采购过程中,接受供货方贵重礼品、回扣或有价证券等各种好处费而不上交的。
(五)挥霍浪费或挪用、贪污、私分采购货款的。
(六)采购过程拒绝监督,对违纪违法行为有意包庇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