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南昌理工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实验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验室工作具体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管理工作按“二级管理”的思路进行,即构建校实验中心、院(系部)专业实验室的二级实验教学体系;实施校、院(系部)二级管理模式。
第三条 各类实验室在分管校长领导下,由校资产(设备)处履行管理职责,协调有关工作。各学院(系部)应指定一名领导分管实验室工作,实施学院(系部)对实验室的管理职能。
第四条 学校的实验室建设,要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按照实验室建设和专业建设、学科建设、课程建设“四位一体”的指导思想,进一步优化教学资源配置、最大限度地发挥人、财、物的统筹优势,实现仪器设备资源共享,提高办学效益。
第五条 实验室建设流程,由各学院根据本科教学——保证90%实验课开出率的要求提出申请,学校资产(设备)处根据实验教学计划组织相关专家论证、提请校长办公会议校长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二章 实验室的任务
第六条 全校各实验室应按南昌理工学院实验室管理相关文件的要求实施对实验教学的管理。根据学校人才培养计划,安排好实验指导人员,完善实验仪器、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保质保量地开出各类教学实验。
第七条 实验室要按照实验大纲的要求组织实验教学,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同时应注意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格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努力使实验室成为学生能力培养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领地。
第八条 以教学工作为主的实验室应结合实验教学积极开展科学实验研究工作;以研究工作为主的实验室应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实验条件,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九条 实验室面向学校师生开放,发挥实验室学术和技术优势,进一步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各类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基础上,要加强与社会各行业的联系,挖掘潜力,积极开展社会服务、技术开发及多种类型的学术和技术交流活动,增强自身活力。
第三章 实验室的建制
第十条 凡新建、合并、调整、撤消实验室,必须由学院(系部)申请,报资产(设备)处审核,经学校正式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实验室设置的必要条件是:
(一)有充足的生源、稳定的学科专业发展方向、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等物质条件。
(三)有足够数量和配套齐全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符合比例要求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实验室设置的基本原则是:
(一)加强基础:
实验室的结构和布局调整要有利于加强和改进面广量大的校核心课程的教学,有利于实验室的开放,有利于构建好全校实验教学的基础平台。
(二)整体优化
实验室结构和布局调整要有利于继续实施好“四位一体”综合教学建设工程,有利于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开设,有利于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及创新思维、创新能力的提高。
(三)资源共享
实验室结构和布局调整应努力将学科优势和科研能力转化为提升本科人才培养水平的实力,最大限度地发挥人、财、物的统筹优势,实现仪器设备资源共享。
(四)发挥特色
对行业特征鲜明、学术优势明显的专业实验教学单位,可独立设置专业实验室,实行系室合一,使其确保行业的优势,打造人才培养的更高平台。
第十三条 属校核心课程范畴,为面广量大(面向2个及2个以上学院)学生提供实验教学服务的实验教学单位。原则上建立校级实验中心——计算机公共实验室由计算机信息工程学院管理,物理公共实验室由电子信息学院管理,公共语音室由外语学院管理;属院核心课程(学科基础类、专业类),为大量学生(面向2个及2个以上专业)提供实验教学服务的实验教学单位,建立院级中心专业实验室。
第四章 实验室的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实验室工作由负责(实验)教学的副校长主管,资产(设备)处为学校实验室管理的职能部门。实验室建成后实行校、院(系部)两级管理,以学院(系部)为主的管理模式。学校各实验室(包括校实验中心、院专业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对实验室建设、改革和管理负责。
第十五条 实验室主任应由政治觉悟高,有较好的专业理论修养,有较丰富的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或工程技术人员担任。
第十六条 加强实验技术队伍建设是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方面,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加强对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努力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整体水平。
第十七条 实验室要努力创造优良的实验教学环境,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做到实验室工作台、仪器设备布局合理、摆放整齐、整洁卫生。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同时要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八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粉尘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治理、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九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根据学院实验室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要经常对实验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第二十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实验室低值易耗实行二级管理。实验室要严格物资管理,做到进货有登记,出库有签字。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要建立规范的工作档案制度。按高校基础教学实验室评估标准和我校有关管理规定做好整理、分类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教育部及学校对实验室基本信息的要求,规范统计行为,提高信息数据收集质量,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与可靠性。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实行坐班制。学校有关部门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工作业绩等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实行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等信息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开放要按照学生实验实训要求,按计划开放,合理利用资源,做好开放记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资产(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